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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谭术群与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术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43行初19号原告:谭术群,女,1961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建忠,重庆市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甑子坪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4000913497X8。法定代表人:龙集华,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中洪,该局法制教导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德双,该局法制民警。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泥磅黄龙路555号;统��社会信用代码1150000000927610XB。法定代表人:何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李亚男,该局法制总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术群诉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谭术群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术群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术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术群负担。审 判 长  冉启驰代理审判员  刘双宏人民陪审员  马应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何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