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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诉前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保53号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刘某申请人陈某与刘某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为陈某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邹明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