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诉前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保53号申请人:陈某被申请人:刘某申请人陈某与刘某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公司为陈某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邹明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