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高阳县国土资源局与高阳县金瑞塑料制品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阳县国土资源局,高阳县金瑞塑料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28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高阳县正阳路92号。法定代表人刘永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高阳县金瑞塑料制品厂,地址,高阳县石家庄村。申请执行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高国土资罚字【2016】2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请求执行事项有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共计123700元,上述罚款,限你单位15日内到高阳县国土资源局开具《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到指定账户。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15日内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高阳县国土资源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阳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春红人民陪审员 段瑞卿人民陪审员 王学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冯天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