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宋昕与元氏县邦达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昕,元氏县邦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895号原告:宋昕,男,197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元氏县邦达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元氏县姬村镇范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昕诉被告元氏县邦达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昕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昕负担。审判员 于明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