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郑明波与查永国、重庆市圣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波,查永国,重庆市圣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16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859号原告:郑明波,男,汉族,1989年12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查永国,汉族,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市圣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兴政路17号白涛街道办事处办公楼***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16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广场路**号*幢****层*号。原告郑明波诉被告查永国、重庆市圣鹤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816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郑明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明波撤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计480元,由原告郑明波负担。审判员 钟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