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沈阳佳运达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与袁昌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佳运达搬家服务有限公司,袁昌宝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1106号原告:沈阳佳运达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业国。委托代理人李丹一。被告:袁昌宝,男。原告沈阳佳运达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昌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沈阳佳运达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佳运达搬家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佳运达搬家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英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艳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