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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四川青江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隆贤霖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青江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隆贤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青江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杜建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显胜,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隆贤霖,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四川青江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江公司)与隆贤霖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隆贤霖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隆贤林在金融机构内存款人民币****元,��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 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姚王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