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申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与王金凤、徐亚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王金凤,徐亚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申4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冯永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茗,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金凤,女,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审被告:徐亚萍,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金凤、徐亚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民初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称:针对同一起交通事故的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只能赔偿一次,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及0204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足以推翻本案判决。请求将本案进入再审程序。被申请人徐亚萍提出陈述意见:保险公司应该把钱给我,不应该给王金凤,如果给王金凤,她不会给我。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对交通事故的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判决承担责任的主体正确。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春明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王宏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禹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