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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德川与黄一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财保3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德川,男,194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被申请人:黄一华,男,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德川与被申请人黄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德川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黄一华价值5万元的财产。陈德川以金额分别为3.49万元和2.1万元的存单为财产保全作担保,案外人陈本伦以其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XX大道X号X幢XX的房屋为陈德川的财产保全作担保。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渝0152民初5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渝0152执保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3.49万元和2.1万元的存款予以冻结。2017年4月25日,黄德川书面提交解除保全担保财产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保全担保财产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德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德川解除保全担保财产的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文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傅政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