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民终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韩国利、宗慧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国利,宗慧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终2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国利,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宗慧博,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上诉人韩国利因与被上诉人宗慧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向韩国利发出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其于2017年1月23日收到后,至今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国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斌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代理审判员  张锡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