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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嘉梦依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嘉梦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诸暨民意针织有限公司,金建明,张桂英,杨振余,金梦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4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436号,组织机构代码68314225-0。负责人王黎红,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嘉梦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五泄镇兴工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25615031-1。法定代表人金建明。被执行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迎宾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4622544-8。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被执行人诸暨民意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越都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9335376-1。法定代表人金建明。被执行人金建明,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张桂英,女,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杨振余,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金梦祝,女,198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浙江嘉梦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诸暨民意针织有限公司、金建明、张桂英、杨振余、金梦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9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浙江嘉梦依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息(应扣除已付息123.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浙江嘉梦依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汇票贴现款49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浙江嘉梦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被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诸暨民意针织有限公司、金建明、张桂英、杨振余、金梦祝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据此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较大存款。被执行人诸暨民意针织有限公司、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均已被多案查封,并已抵押给他人,本案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