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6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州玛丽亚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南亿兆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玛丽亚广告有限公司,河南亿兆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6951号原告郑州玛丽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科路38号4号楼东2单元1804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广,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江波、刘英丽(实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亿兆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纬三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海鹏。上列原告郑州玛丽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亿兆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LED电子会议显示屏租赁费63800元。本案相关情况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在乙方投资安装LED电子会议显示屏一块,乙方为甲方提供乙方的M层A厅作为安装的场所。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为4年,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甲方免费提供乙方自行举办的员工生日会,酒店举行的节日、庆典等活动(10次)时的LED电子屏使用。乙方负责登记客户租用电子屏的明细记录并每月将其提供给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将甲方应得费用划入甲方指定账户。显示屏使用费按1000元/次,一场会议连用2场的使用费按1900元/2次结算给甲方。结账为月结算制,下月结算上月费用,以每月30号为截止日期。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自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LED电子屏租赁费用63800元并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未到庭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向原告支付了上述租赁费用,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赁费63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亿兆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玛丽亚广告有限公司63800元。案件受理费698元,由被告河南亿兆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房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贾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