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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应才与桐到长生河灌溉工程管理所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才,桐梓县长生河灌溉工程管理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558号原告:张应才,1952年2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高桥镇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伦,系桐梓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桐梓县长生河灌溉工程管理所。负责人:李鸿,系该所工作员。原告张应才与被告桐梓县长生河灌溉工程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应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应才负担。审判员  韩庆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行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