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1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应才与桐到长生河灌溉工程管理所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才,桐梓县长生河灌溉工程管理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1558号原告:张应才,1952年2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高桥镇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伦,系桐梓县燎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桐梓县长生河灌溉工程管理所。负责人:李鸿,系该所工作员。原告张应才与被告桐梓县长生河灌溉工程管理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应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应才负担。审判员 韩庆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行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