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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小辉、丰城袁渡煤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辉,丰城袁渡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周小辉,男,196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丰城袁渡煤矿。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秀市镇涂坊村。法定代表人:刘福民,系该矿矿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1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丰城袁渡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丰城袁渡煤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224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丰城袁渡煤矿在有关单位的收入20224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丰城袁渡煤矿房屋、土地等价值相等得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南德审判员  吴国辉审判员  刘 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