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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公伟、林高中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公伟,林高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财保51号申请人:公伟,男,1968年2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申请人:林高中,男,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申请人公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XXX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康     美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