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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包良颖、南平市闽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良颖,南平市闽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3567号申请执行人包良颖,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南平市闽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环城中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74384897。法定代表人蔡荣盛,职务:执行董事。关于包良颖申请执行南平市闽发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生效的南劳人仲案(2016)第93号仲裁裁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南劳人仲案(2016)第93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范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