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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与西安康瑞印刷材料有限公司、陕西省出版印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西安康瑞印刷材料有限公司,陕西省出版印刷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512号原告: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向荣,总经理。被告:西安康瑞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杨烨,总经理。被告:陕西省出版印刷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何存谊,总经理。原告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康瑞印刷材料有限公司、陕西省出版印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计492元,由洋紫荆油墨(河北)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安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