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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洛阳市洛龙区永胜环保物资供应站与洛阳市西工区金凯旋大酒店、张可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洛龙区永胜环保物资供应站,洛阳市西工区金凯旋大酒店,张可方,李慧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3129号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永胜环保物资供应站,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安乐镇聂湾村洛宜路。经营者:李现华,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裕,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西工区金凯旋大酒店,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号。经营者:陈惠民,男,193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告:张可方,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李慧君,女,1965年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永胜环保物资供应站诉被告洛阳市西工区金凯旋大酒店、张可方、李慧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永胜环保物资供应站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红颖代理审判员  张 露陪 审 员  王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王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