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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丹茜、刘丽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丹茜,刘丽君,蔡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3808号申请执行人:张丹茜,女,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刘丽君,女,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蔡中华,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张丹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44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丽君、蔡中华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780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丹茜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38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开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