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曙光与刘学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曙光,刘学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452号原告:陈曙光,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被告:刘学良,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原告陈曙光诉被告刘学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刘学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对刘学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曙光负担。审判员 王仁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XX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