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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曙光与刘学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曙光,刘学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452号原告:陈曙光,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被告:刘学良,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原告陈曙光诉被告刘学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刘学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对刘学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曙光负担。审判员  王仁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XX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