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水城县汽车配件公司与廖清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城县汽车配件公司,廖清贤,水城县汽车配件公司,廖清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862号原告:水城县汽车配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银惠。被告:廖清贤。原告水城县汽车配件公司与被告廖清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水城县汽车配件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水城县汽车配件公司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城县汽车配件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1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厚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