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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民终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梁成等66人与临洮县洮阳镇五爱村村民委员会、孙社宏、张林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成,临洮县洮阳镇五爱村村民委员会,孙社宏,张林隆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成等66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梁成,男,汉族,1971年3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表人:漆永平,男,汉族,1982年1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表人:梁忠,男,汉族,1967年7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表人:任斌如,男,汉族,1954年6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表人:王学林,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洮县洮阳镇五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杰,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社宏,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林隆,男,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德,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梁成等66人因与被上诉人临洮县洮阳镇五爱村村民委员会、孙社宏、张林隆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临洮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4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洮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4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洮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梁成等66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喜林审判员  张怀文审判员  魏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武春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