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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左臣与张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左臣,张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063号原告:张左臣,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磊,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左臣与被告张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左臣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左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左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左臣负担。审判员  王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邢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