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左臣与张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左臣,张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1063号原告:张左臣,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张磊,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张左臣与被告张磊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左臣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左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左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左臣负担。审判员 王晓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邢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