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传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传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121号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法定代表人:萨贤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维和,该公司员工。被告:徐传海,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传海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规定的期限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范传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大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