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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韩子付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子付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子付,男,汉族,1980年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住阜阳市颍州区。辩护人金晓宇、张新,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子付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苗贺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子付及其辩护人张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6日19时许,在阜阳市颍州区体育场北门,被告人韩子付与被害人李某某因情感纠纷发生争执,后韩子付驾驶车牌号为皖KTD012机动车将李某某撞倒,致李某某右腓骨骨折。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车辆信息、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书、同步视听光盘、证人翟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子付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本案系感情问题引发的纠纷,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又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子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屈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胜   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