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辖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辖终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法定代表人:高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璇,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初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方正证券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其管辖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仅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包括原告住所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明确主张方正证券公司未经许可在官方认证微信、微博上使用汉华易美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其相关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方正证券公司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可确认且位于境内,即方正证券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批复》之规定,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汉华易美公司的住所地即被侵权人的住所地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因该公司的住所地为天津市××开发区,且该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方正证券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志飞审 判 员 薛 征代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耿小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