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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恢37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山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恢377号之七申请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田山林,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田山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山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山林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2.5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山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