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3执恢37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山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恢377号之七申请人:山东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田山林,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田山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山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山林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2.5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山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