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李伟、刘永红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李伟,刘永红,开发区福汉木业经营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401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湖北省黄石杭州西路76号。负责人:周蔚,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国,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申请人:李伟。被申请人:刘永红。被申请人:开发区福汉木业经营部,住所地:东方装饰城。经营者:李伟,系个体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诉被申请人李伟、刘永红、开发区福汉木业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伟、刘永红、开发区福汉木业经营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上述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