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武某某,蒋某某,武某某,蒋某某,武某某,蒋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1988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武某某,男,汉族,1961年5月20日出生。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皖1204民初5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皖1204民初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