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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武某某,蒋某某,武某某,蒋某某,武某某,蒋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289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女,1988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武某某,男,汉族,1961年5月20日出生。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皖1204民初5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皖1204民初5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