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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谢延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延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752号原告:谢延辉,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利军,经理。原告谢延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延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延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延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慧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杨越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