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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冯玉龙、李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玉龙,李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玉龙,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振铎、周凡,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峰,男,198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再审申请人冯玉龙因与被申请人李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116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玉龙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书的程序和实体均存在严重错误,但二审没有依法纠正。因此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称《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申请人所有,由于该房屋在一审时已经被另案查封,进入执行程序,故申请人要求过户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同时申请人申请称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系房屋买卖关系,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故该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冯玉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邢 军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丁俊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