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22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赵某、赵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赵某,赵某某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449号原告:付某某,男,满族,农民。被告:赵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赵某、赵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令娟审判员  王久明审判员  赵德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