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3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付某某诉赵某、赵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赵某,赵某某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3民初449号原告:付某某,男,满族,农民。被告:赵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付某某与被告赵某、赵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孟令娟审判员 王久明审判员 赵德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