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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中法执字第000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承德天意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承德天意矿业有限公司,周楠,张丽萍,承德县清远矿业有限公司,承德裕民白荞面特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承中法执字第0008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住所地承德市都统府大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80642564-9。法定代表人李旭东,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承德天意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隆化县中关镇靠山店村。法定代表人周楠,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周楠,男,1959年8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张丽萍,女,汉族,1962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被执行人承德县清远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祥来,职务经理。被执行人承德裕民白荞面特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民,职务经理。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承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与承德天意矿业有限公司、周楠、张丽萍、承德县清远矿业有限公司、承德裕民白荞面特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承德天意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承德天意矿业有限公司部分资产按拍卖价214453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抵顶债务,现被执行人周楠、张丽萍、承德县清远矿业有限公司、承德裕民白荞面特产有限公司经本院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王建刚审判员  XX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屈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