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范海林与叶礼成、叶礼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海林,叶礼成,叶礼珍,岳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4424号原告:范海林,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礼成,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叶礼珍,女,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第三人:岳帅,男,199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范海林与被告叶礼成、叶礼珍,第三人岳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晨播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海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礼成、叶礼珍及第三人岳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海林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9日至2015年2月7日,第三人受雇于被告为被告驾驶挖机。2014年度,被告因建设工程为挖机加油所需向原告购买了价值58500元整的柴油。2015年2月1日,被告又因建设工程为挖机加油所需向原告购买了价值1800元的柴油,由被告的挖掘机驾驶员即第三人进行签收确认。对上述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现诉请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柴油款60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叶礼成、叶礼珍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第三人岳帅未发表意见也未提供证据。原告范海林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婚姻查询记录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证据二、借款单、送货单各一份,证明两被告欠原告柴油款60300元未支付的事实。证据三、民事起诉状、工资欠条、(2016)浙0782民初16114号民事判决书核对件各一份,证明2014年8月9日到2015年2月7日,第三人受雇于两被告驾驶挖机,其在2015年2月1日签收柴油是职务行为(即证据二中的送货单)。被告叶礼成、叶礼仪,第三人岳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一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其中2015年2月1日的送货单,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三,可以认定该1800元柴油款系第三人代表被告叶礼成签字确认。对其中的借款单,原告解释称该单据载明的款项实际是被告叶礼成对购买的截至2015年1月2日柴油款的结算,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三,可以证明第三人曾受雇于被告叶礼成驾驶挖掘机的事实。故结合证据二、三可以证明被告叶礼成尚欠原告柴油款60300元的事实。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叶礼成、叶礼珍于2010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被告叶礼成因挖掘机施工向原告购买柴油,尚欠原告柴油款60300元至今未付。为此,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及时支付价款。被告叶礼成拖欠原告范海林柴油款60300元属实,应及时支付,未及时支付的,还应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本案债务产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礼成、叶礼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第三人岳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礼成、叶礼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范海林货款人民币60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3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元,由被告叶礼成、叶礼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