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申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田关海与秦岭国家植物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关海,秦岭国家植物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3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关海,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岭国家植物园。。法定代表人:张秦岭,系该园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民安,男,194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该植物园法律顾问。再审申请人田关海因与被申请人秦岭国家植物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关海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一、二审认为申请人自愿将承包地流转给秦岭国家植物园严重错误。一、二审均以申请人一直按年度领取“固定分红款”为由,推定申请人对涉案土地入股没有异议,且自愿将土地使用权流转于秦岭国家植物园,该认定没有任何证据,申请人不同意将承包地流转,所谓“固定分红款”申请人没有领取一分一文。2、一、二审认为殿镇村七组所谓的“八名村民代表”的行为代表了全组村民严重错误。殿镇村七组没有推选所谓的“八名村民代表”和“十一名代表”,他们签订土地入股合同和补充合同均不能代表全体殿镇村七组的意思表示。更何况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而不是殿镇村七组,或者是个别代表。(二)一、二审违法办案,两审均驳回申请人的诉请,维护秦岭国家植物园的非法利益。1、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才是涉案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主体;2、秦岭国家植物园强行占用土地、改变土地耕地用途、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等行为,违背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依法对本案再审。被申请人秦岭国家植物园提交意见称,(一)田关海一直按年度领取“固定分红款”,其提交的2008至2014年殿镇村七组土地流转植物园各户现金分配表可以证明。(二)殿镇村七组的“八名村民代表”和“十一名代表”是通过村民大会正当途径推选的,田关海本人也参加了村民大会。在殿镇村七组另一村民胡红旗诉秦岭国家植物园、西安市周至县集贤镇殿镇村七组、西安市周至县集贤镇殿镇村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中可以证明。(三)田关海错误地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混为一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农村土地制度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殿镇村七组土地的发包方依法应为殿镇村七组,承包权仍属于田关海,秦岭国家植物园是通过与殿镇村七组签订土地入股合同,规范有序地取得该土地的经营权,完全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四)秦岭国家植物园取得殿镇村七组土地的经营权,是依据2007年9月3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关于秦岭国家植物园总体批复的规划》具体实施的,完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案一、二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维持。本院审查查明以下事实:1、关于田关海领取秦岭国家植物园2008年至2014年支付的“固定分红款”的情况。对秦岭国家植物园二审提交的2008至2014年殿镇村七组现金分配表,田关海承认其名下的款项已收到,但认为领取的是租地款、征地款。经查,其中2010、2011、2012年度的现金分配表载明是“殿镇村七组土地流转植物园各户现金分配表”。殿镇村七组明确,上述现金分配是秦岭国家植物园支付的固定分红款。2、关于签订土地入股合同的“村名代表”是否系殿镇村七组推选的问题。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067号民事判决确认:2009年年初由殿镇村七组每十五户选举的村民代表和殿镇村村委会在周至县集贤镇人民政府的见证下,与秦岭国家植物园签订了土地入股合同。殿镇村七组按照民主议定原则将其集体土地从过去的集体组织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模式改为集体入股参加每年分红的经营形式。殿镇村七组和殿镇村村委会均明确召开村民大会、推选村民代表签订土地入股合同的事实存在。3、秦岭国家植物园一审提交《秦岭国家植物园地面附着物补偿兑付表》,其上有田关海本人的签字确认。一审庭审笔录记载,田关海申请对其签字和指纹进行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该表备注栏第4点载明“同意土地以入股方式交付秦岭植物园使用”。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和本院审查查明事实,殿镇村七组按照民主议定原则改变经营模式,与秦岭国家植物园签订土地入股合同,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入股。后田关海在《秦岭国家植物园地面附着物补偿兑付表》签字确认,表明其知悉并认可以土地入股。且田关海自2008年至2014年逐年领取秦岭国家植物园支付的固定分红款。故原审认为田关海主张秦岭国家植物园对其承包地的使用属侵权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田关海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妥。田关海申请再审否认收到土地分红款、否认村民代表签订合同的行为等均与事实不符,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关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桂 红审 判 员 董 琪代理审判员 周晓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芍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