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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9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吕学峰与贺希格满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学峰,贺希格满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9661号原告:吕学峰,男,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被告:贺希格满都,男,蒙古族,1985年11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巴图吉日嘎啦,系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学峰诉被告贺希格满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学峰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原告吕学峰负担3800元,退还原告吕学峰3800元。审 判 长 文  辉审 判 员 陈 海 燕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康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