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辖终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上海禹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嘉善韵达快递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禹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嘉善韵达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辖终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禹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区****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廖智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善韵达快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世纪大道****号*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张昌满。上诉人上海禹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1民初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为上××市嘉定区,上诉人在浙江省嘉善县既没有工商注册过,也没有实际经营办公过。依照民诉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运输始发地、目的地在浙江省嘉善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1民初21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李美凤审判员黄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 君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