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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光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河北恒安泰油管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515号申请执行人陈光,男,汉族,1984年8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河北恒安泰油管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3号楼8D8-D9(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建萍,经理。关于申请人陈光与被执行人河北恒安泰油管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分公司工资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西劳人仲字[2017]第37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恒安泰油管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分公司名下的存款。二、如上述存款不足以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冻结、变卖、拍卖被执行人河北恒安泰油管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分公司所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焦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