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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曲江西、刘克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江西,刘克灿,赵吉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9执6号申请执行人曲江西,男。被执行人刘克灿,男。被执行人赵吉佬,男。申请执行人曲江西与被执行人刘克灿、赵吉佬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自己去找被执行人,如果有财产就会告知法院。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结执行标的金额9.0642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朱海辉审判员  陈福文审判员  刘小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左丽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