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均益与刘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均益,刘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280号原告:李均益,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敦亮,淄博博山申明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伟,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省,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均益与被告刘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均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均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李均益负担。审判员 郭顺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爱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