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志清、朱琳瑄与鲁国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995号原告朱志清,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原告朱某,女,汉族,2000年12月27日出生,系原告朱志清女儿,现住址同上。被告鲁国微,女,汉族,1991年5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志清、朱某诉被告鲁国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