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4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欧德贵与贵州省地质矿产局乌蒙工程公司、三穗县台烈镇人民政府、杨宇、欧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德贵,三穗县台烈镇人民政府,贵州省地质矿产局乌蒙工程公司,欧琳,杨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24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欧德贵,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苗族,台江县交通局退休干部,住台江县台拱镇。被执行人三穗县台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三穗县台烈镇台烈村校场组。法定代表人张美锋,该镇镇长。被执行人贵州省地质矿产局乌蒙工程公司,住所地凯里市红州路53号。法定代表人肖正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欧琳,女,1983年7月8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凯里市清江路。被执行人杨宇(被执行人欧琳之夫),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侗族,凯里市鱼洞农场职工,住凯里市清江路。本院受理欧德贵与贵州省地质矿产局乌蒙工程公司、三穗县台烈镇人民政府、杨宇、欧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三穗县台烈镇人民政府自动履行了376300元义务,被执行人自愿放弃对其债务40元。另外,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宇51574元,余款22086元自动履行完毕,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2393元及本案案件执行费1105元。至此,本案案件标的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624执1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木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