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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吉林与韩久福、王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吉林,韩久福,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陈吉林,男,生于1960年4月28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韩久福,男,生于1969年8月18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毅,男,生于1970年7月14日,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陈吉林与韩久福、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主动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490元,本案现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322民初1058号民事调解书中韩久福、王毅于2017年1月17日前偿还陈吉林70000元及2017年1月偿还陈吉林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丽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