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陈吉林与韩久福、王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吉林,韩久福,王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123号申请执行人:陈吉林,男,生于1960年4月28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韩久福,男,生于1969年8月18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毅,男,生于1970年7月14日,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陈吉林与韩久福、王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主动偿还了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490元,本案现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322民初1058号民事调解书中韩久福、王毅于2017年1月17日前偿还陈吉林70000元及2017年1月偿还陈吉林5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周祥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丽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