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金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金珠,李海林,浙江超凡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朱建新,徐海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1690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梦湖花苑小区26号楼222-223号店面房。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单位董事长。被执行人:孙金珠,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李海林,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被执行人:浙江超凡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双林镇塘北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徐海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建新,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徐海康,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华洋科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金珠、李海林、浙江超凡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朱建新、徐海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浙0503执1690号一案中,经查,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超凡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浙E×××××、浙E×××××小型轿车二辆,但未能实际扣押。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海林名下车牌为浙E×××××小型轿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其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孙金珠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其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125920元未能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16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建峰审判员 徐小明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