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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常桂诉被告冷水江市岩口煤矿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常桂,冷水江市铎山镇经济发展服务站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2503号原告李常桂,男,汉族,1968年6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冷水江市。委托代理人潘正中、毕崇斌,冷水江市正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冷水江市铎山镇经济发展服务站。负责人辜汉华。委托代理人廖智辉,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常桂诉被告冷水江市岩口煤矿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常桂以冷水江市岩口煤矿已经注销为由向本院申请将被告变更为冷水江市铎山镇经济发展服务站。2017年5月2日,原告李常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冷水江市铎山镇经济发展服务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常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常桂撤回对被告冷水江市铎山镇经济发展服务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邓双飞人民陪审员  刘伟秋人民陪审员  罗蕴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卫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