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陈吉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陈吉利,朱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28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滨西路89号。被执行人:陈吉利,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被执行人:朱三香,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4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欠款422135.5元、执行费62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吉利、朱三香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65号海盐国际紧固件五金城十一排北5××号的房产(产权证号102484、102484-1)[详见浙众诚所评(2017)海字第000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吉利、朱三香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365号海盐国际紧固件五金城十一排北5××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梦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干炯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