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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执1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柴建立与周化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建立,周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10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柴建立,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周化民,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执行柴建立申请执行周化民民间借贷一案中,2016年12月19日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有存款6900元,支付申请人4750元,执行费2150元,剩余145250元及利息未执行。通过房管局、车辆管理所、银行、证券、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李召杰执行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启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