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5执1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健华,金燕,金思,罗庆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5执1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融水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邹晓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健华,男,195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金燕,女,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金思,女,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庆嫒,女,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5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8日以(2017)桂0225执1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金健华、金燕、金思、罗庆嫒在融水××自治县××玉××路××房屋××幢(房产证号:融房权证融水县字第××号,建筑面积:449.65平方米),并责令被执行人金健华、金燕、金思、罗庆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健华、金燕、金思、罗庆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金健华、金燕、金思、罗庆嫒所有的在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玉华东路房屋一幢(房产证号:融房权证融水县字第××号,建筑面积:449.65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东审判员 李炳铭审判员 龙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兰树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