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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樊建政与郭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建政,郭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樊建政,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高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樊建政与郭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高飞应履行案款2700元,承担案件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687元及执行费50元,合计875元。经查,郭高飞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高飞的陕A5BH**灰色海马车壹辆,期限为贰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吴金燕执行员  阮建锋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余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