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樊建政与郭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建政,郭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411号申请执行人:樊建政,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高飞,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樊建政与郭高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高飞应履行案款2700元,承担案件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687元及执行费50元,合计875元。经查,郭高飞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高飞的陕A5BH**灰色海马车壹辆,期限为贰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吴金燕执行员 阮建锋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余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