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2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富忠、张东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忠,张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2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张富忠,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被执行人张东军,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执行张富忠与张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富忠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北县人民法院(2016)冀072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公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彪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